高雄市廚師職業工會九九重陽敬老實施辦法
主 旨:為發揚中華固有文化及推崇敬老尊賢之美德特訂本辦法。
第一條:凡本會會員之父母、年滿70歲(含)以上均為實施對象、但須遵照下列規定:
1.限會員本人之父母、或實際經認養登記之養父母(二擇一)
2.凡兄弟姐妹同是本會之會員時、得擇一人申請不得重覆
第二條:須入會滿一年以上(凡退會再入會者年資重新計算)且無欠繳本會各項費用。
第三條:申請時須具申請書(向工會索取)、戶口謄本(近三個月內)、會員證及印章。
第四條:本辦法暫定三年舉辦一次、申請期限自公佈辦理當年9月1日至10日止、向工會提出申請、逾期恕不受理(申請對象年齡、資格至農曆9月9日前計算之)。
第五條:本辦法之經費由本會經費收入提撥辦理、慶祝方式由理、監事會開會決議之。
第六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將受權理、監事會得隨時修正之。
第七條:本辦法經理、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、修改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