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廚師職業工會互助福利金申請辦法與規定
主 旨:為慰問本會會員因傷病住院、生育及本人結婚誌賀或本人及其家屬死亡奠儀等..特訂本辦法。
第一條:凡本會會員,入會滿一年(退會再入會者、年資重新計算)且無積欠本會任何費用者,符合申請標準皆可提出申請。
第二條:本互助福利金經費由本會常年會費收入提撥專款辦理、凡符合申請要件者、皆可申辦。
第三條:申請條件標準與給付金額如下:
類 別 |
條 件 |
應 具 證 件 |
金 額 |
會員住院 |
須住院
滿四日起 |
- 診斷書
- 申請書
- 印章、會員證
- 同一事故傷病限申請一次(同一年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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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 元 |
會員結婚 |
本人 |
- 喜帖或謄本、須有結婚登記
- 申請書
- 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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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 元 |
會員生育 |
比照勞保之規定。
(限女性) |
- 限會員本人申請
- 出生證明、印章、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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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 元 |
會員死亡 |
本人 |
-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
- 申請書、印章
- 申請人須法定配偶或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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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 元 |
本人家屬死亡 |
限父母、
子女 |
- 訃文
- 申請書
- 限法定之父母及子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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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圈、輓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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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:本項給付一經審查通過,將另行通知發放。
第五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將受權理、監事會,得隨時修改之。
第六條:本辦法經理、監事會及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
第七條:各項給付申請期限自發生日起一年內申請,逾期者不再受理申請。